30/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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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爬頭剷行人路 鐵騎士釘牌

電單車及小巴先後「剷上」旺角洗衣街爬頭,被巿民拍下「罪證」,兩車司機因而惹上官非,惟受審時卻「同案唔同命」。電單車司機原本亦一早承認危險駕駛罪,卻因原審裁判官馬保華「從中作梗」,質疑無途人經過如何定罪,令案件要交由另一裁判官於昨日處理。主審的裁判官陳錦昌則認為雖然電單車駛上行人路時無途人,惟被告行為有莫大潛在危險,故判他罰款三千元及停牌半年,足足是小巴司機五百元罰款的六倍。

陳官並勸任職經紀的被告劉國強(四十三歲),忘記馬官一度想「放生」他的言論,直言:「今日係我處理,佢(馬)唔可以代表我嘅裁決!」被告聞判後一臉無奈。

電單車司機劉國強(下稱被告)與小巴司機謝智能(五十三歲),均被控在八月六日於洗衣街近亞皆老街剷上行人路,而小巴駛上時更一度接近行人。

兩人在上周初於觀塘法院一同承認危險駕駛罪,惟當時的原審裁判官馬保華只接納小巴司機的認罪,判謝罰款五百元及停牌半年。

惟對被告,馬官卻質疑控方一直未能證明電單車駛上行人路時有行人,認為難以構成危險駕駛罪;馬更指,即使有行人,亦要視乎行人的背向、與電單車的距離等等,而控方則堅稱片段顯示事發時有兩個行人,被告則反對,因案情有爭議,故案件要交由另一裁判官陳錦昌處理。

有行人都衝埋去就判監

而控方昨日突然改口稱,片段顯示被告駛上行人路後十九秒始出現行人,惟陳官認為被告的駕駛態度及行為已足以定罪:「有無行人只係程度問題,如果有行人都衝埋去就直頭要判監」,陳又舉例:「你去考牌如果駛上行人路會唔會合格吖?」

陳官續指被告雖無引起任何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卻有潛在的莫大危險:「行人唔會預計有車駛上嚟」,加上該行人路亦是水務署的出入口,故絕不能輕視。

辯方求情指被告除了工作需要外,亦要經常接載分別中風及患癌的年邁父母到醫院覆診,加上事發時他因天氣熱難抵塞車之苦,始駛上行人路爬頭,但已刻意雙腳落地及以極慢速駕駛,基本上不會對途人構成威脅,望可免停牌。

案件編號:KTCC 665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