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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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資處前主任涉違例借錢

【本報訊】學生資助辦事處一名前任申請處理主任,在職期間涉嫌未經許可向多名同事借錢,被廉政公署拘捕,控以「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共十七項罪名。案件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被告雖承認借錢,但指不知道其職位屬《防止賄賂條例》的「訂明人員」。

被告李文輝(四十三歲)於○六年九月加入學資處,任職申請處理主任,負責領導約十名文職人員處理政府助學貸款申請,直至○八年十一月被學資處解除合約。

他被控九項索取利益及八項接受利益罪名,控方指他身為法例規定的「訂明人員」,在○七年九月至○八年九月期間,分十五次向學資處的下屬及同事索取金錢,每次金額由三千至五萬元不等,索款總額共卅二萬四千元,最後成功獲取款額為八萬九千元。

被告承認,他在獲學資處聘用後,曾在附有僱傭合約的聘用通知書簽署,確認明白聘書及合約內容。不過他昨日自辯時指,不知自己屬《防止賄賂條例》中的「訂明人員」。根據條例,凡擔任政府轄下受薪職位人士,不論職位屬永久還是臨時性質,均屬「訂明人員」。

案件編號:KCCC 296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