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事件
1963 購入涉事農地。
1975 理民府職員誤把涉事農地納入另一契約內,四名人士變成農地的新業主。
2000 事主發現事件,向地政處投訴。
2004-05 事主的律師四次致函要求地政處跟進。
2006 地政處徵詢內部法律意見。
2007 地政處及土地註冊處均拒絕更正錯誤,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土地註冊處終發出法定聲明,重新顯示投訴人為涉事地段的業主。
2008 地政處告知事主,他如能找到該四名被誤列為新業主的人士,要求他們書面確認涉事地段並無合法權益,才可憑確認書到土地註冊處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