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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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署卸膊搞錯業權拒糾正

申訴專員公署調查一宗前理民府錯誤將市民農地「轉贈」他人的個案後,發現地政總署明知理民府犯錯,但竟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反着事主自行尋求律師協助解決問題,令他無辜耗盡精神與時間。申訴專員黎年狠批,地政總署處理有關個案時態度敷衍,不負責任,並認為地政總署須訓示職員,積極處理市民的訴求。

投訴人於一九六三年購入一幅新界農地,一直沒有轉讓,但二○○○年時發現收不到差餉通知書,揭發早於一九七五年,當時的理民府「物業轉易手續櫃位服務」職員因「手民之誤」,錯把其農地納入另一份轉讓契約及註冊摘要內,結果有四名人士在土地登記冊上無端變成了農地的新主人。

要事主自行法律更正

由於地政處指事主應自行徵詢法律意見,事主遂委託律師於○四至○五年間,四度致函地政處要求跟進,該處卻於○六年才徵詢內部法律意見,並認為應由土地註冊處處理。但土地註冊處又回覆指,該處處長無權撤銷註冊文件記錄;而地政處亦堅持,投訴人須自行採取法律行動更正有關紀錄。

事件擾攘約七年後,申訴專員公署前年接獲事主投訴後介入,土地註冊處覆檢個案後,終自行發出法定聲明,詮釋錯誤登記的問題,重新顯示投訴人為涉事地段的業主。

而地政處去年告知投訴人,若他能找到契約內的四名陌生人,以書面確認他們不擁有合法業權,農地即可正式轉回事主名下,可惜四人中分別有一人已離世及一人未能聯絡,最終未能成事。

申訴專員黎年認為,事件錯不在投訴人,地政總署卻要求他花錢、花時間採取法律行動,情況並不合理。而且總署在投訴人委託的律師多次致函後,拖延至○六年才開始徵詢法律意見,是無視投訴人的焦慮,簡直是名副其實的行政失當,宣布投訴成立。

黎年建議,地政總署應盡快與土地註冊處商討如何合力處理同類個案,並訓示職員,須積極處理市民的訴求。地政總署回應謂,上述個案不常見,該署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並已採取所需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