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男子○七年三月於商場又一城外,販運逾四千克「NN二甲基安非他明」(NNDMA)毒品而被判囚十八年,兩人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判決時,首次替該項毒品定下量刑指引,認為據動物的實驗結果,反映該毒品的毒性實為冰毒的三分之一,考慮各項因素後,認為販運「NN二甲基安非他明」的量刑基準是冰毒量刑基準之六成,因此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明顯過重,頒令兩名上訴人顏家俊及徐偉勝上訴得直,各獲減至十五年。
上訴庭指出,這種毒品沒有醫學用途,很少單獨使用,吸毒者很多時將它和搖頭丸及冰等混和使用。
案件編號:CACC 12/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