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選議員權力來自人民,可收回權力者,順理成章亦是人民。部分國家有法律規定,民選公職人員若犯嚴重錯失,選民可進行一人一票的罷免投票。無此規定者,公職人員競選連任時,亦可視作決定其可否「留低」的信任投票,這是犯錯者被選民收回權力的最常用途徑。
議會鮮會運用權力罷免民選議員,皆因有架空人民權力之嫌。由幾萬人選出來的議員,被只有幾十名議員組成的議會罷免,實難自圓其說。除非是經過嚴謹法律程序,及在合乎自然公義下,議員被法庭定罪,而所犯罪行及被判刑罰,根據成文法,嚴重至足以褫奪其議席。面對這種情況,議會只須按法律及根據議事規則,動議及通過罷免議案便可,毋須另進行自己的研訊及調查。
若議員無觸犯任何刑事罪行,未經執法當局調查,亦未被司法機關裁決,只是被傳牽涉民事糾紛,且糾紛涉事雙方已同意庭外和解,議會又有何強而有力依據動議罷免議員?
若硬要在議會內進行調查,後果如何?同一議會肩負調查、檢控及裁決三個角色:自己查、自己告、自己判,明顯有違公義,難以服眾。被裁定喪失議席者亦有足夠理據入稟法院申請禁制令或進行司法覆核,法律纏擾可能沒完沒了。
立法會議員宜冷靜下來,勿做某些輿論機器的奴隸及浪費公帑,重新認識民事糾紛隨雙方協議和解,已屬合情、合理、合法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