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以往,諾貝爾和平獎是眾多諾貝爾獎項中最受爭議的一項,今年在超過二百名候選人當中,美國總統奧巴馬卻在一片爭議聲之中爆冷勝出。
和平獎評審委員會、以至其他獎項的評審會有個慣例,就是把獎項頒予曾經以實際行動去落實某個獎項單元目標的人選。然而,奧巴馬只當了區區八個多月總統,還未有任何政績;而據聞獎項提名期在奧巴馬宣誓就職總統後兩星期就結束,他在競選時期和那兩星期總統任期內,到底有何突出成就?如果勝出原因都是流於他在任時的出色辭令和理念,卻未有實績支持的話,這是否跟評審慣例有所牴觸?
如何量度候選人在推動和平方面的貢獻,評審委員沒有驗證標準,很大程度取決於其主觀判斷,譬如有份策劃越戰的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在一九七三年獲獎;意圖分裂中國的西藏達賴喇嘛在一九八九年獲獎;為環保出力,卻被指不環保、說一套做一套的美國前副總統戈爾在二○○七年獲獎等,不少人批評這班得獎者名不副實,跟大眾對「和平使者」的形象存有差異。相反,如果奧巴馬沒幹甚麼討人厭的事,他獲獎又是否更具認受性?
亦因此,有人讚賞評審員超前的判斷,為獎項評審定下嶄新準則:以往獎項要求候選人為和平有實際付出,以後就只需要審視候選人說過甚麼、為和平帶來甚麼新希望就足夠。奧巴馬獲獎更帶來一個啟示:和平獎由鼓勵實踐變為表揚理想,是否意味「和平」單純是一個「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