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司機在速度限制每小時七十公里的道路,以車速每小時八十至九十公里超速行駛,撞死一名路人,結果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判罰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而涉案車輛的兩項非法改裝,則罰款共四千元。
司機本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但法官到案發現場視察後,認為該處根本不適合行人過馬路,故死者對意外發生亦有一定責任,因而改判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法官亦認為兩項車輛改裝並非導致意外原因,也沒增加意外嚴重性,故兩罪只判罰款。
案發後司機接受酒精呼氣測試,酒精含量未超法定上限。他承認案發前三小時曾經飲酒,但由於測試並未超標,沒有被加控罪名。但酒精極有可能就是他今次闖禍底因。
少量酒精不致令人昏醉,卻令人情緒高漲,過分樂觀,因而輕看超速駕駛的危險,低估意外發生機會,以及高估自己的技術和反應能力,致令多項表面不太嚴重的因素在關鍵時刻匯聚,最終發揮致命威力。
這個案又一次凸顯法定酒精上限並非能保障安全,因為技術相同的司機在同一路況下,全無喝酒的比曾喝酒但未超標的,後者可能只比前者反應慢零點一秒,但在電光火石間,已可決定生死。假如上述司機不承認、警方又無法證實他曾經超速駕駛,他可能已逍遙法外。若結果真的如斯不幸,要歸咎的正是本港法例容許司機酒後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