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周一報道,政府上年度推動立法的表現未如理想,○八/○九年度政府最終向立法會提交十七個法案,僅七條獲通過,成功率百分之四十一;反觀○五到○八三個年度,每個年度最終獲提交的法案都是百分之百成功通過,可見上年度的成績確實相當失色。
原則上,以民為本的政府提出的法案必定對民生產生正面影響,因此所有法案都有全盤通過的必要。立法議程所列法案,某些原則和方向都是好的,但細節方面未臻完善,而且推出時機不合,法案很大機會被否決,那政府就有必要暫時擱置、收回或押後某些法案,這是可獲理解。但如果哪怕只有一項法案被否決,都會意味政府決策未符合廣大市民利益,勢必嚴重挫折政府的管治威信。
因此,如政府有此危機意識的話,就不會貿貿然把不受立法會議員支持的法案推出來。除非是政府內部有人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或者是有政府官員被尊貴的議員欺騙了,抑或是某些原本支持法案的議員臨時轉軚;否則,最終獲通過法案的數量,定必等於最終獲提交法案的數量。
話分兩頭,○八/○九年度的成績,與○七/○八年度施政其實有莫大關係。由於政府的法案要經過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研究和審核,有時候政策會被推倒重來,或被提出若干修訂,便要花費半年至一年時間不等。所以,○八/○九年度,無論是被否決還是獲通過的法案,大部分是○七/○八年度的產物。恰巧,○七年正是第三屆特區政府班子形成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