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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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體檢誘投票候選人判監

【本報訊】二○○七年區議會選舉中在北角健康邨選區落敗的候選人陳得偉(圖),在同年的十月至十一月選舉期間,聘人替選民度高磅重量血壓拉票,昨於東區法院被裁定兩項提供利益予其他人士,作為在選舉中投票的誘因罪罪成,裁判官指選舉舞弊行為破壞選舉制度,罪行嚴重,判陳得偉即時入獄九星期。

裁判官指,四十九歲被告陳得偉,出資聘用護理文憑學生向街坊提供健康檢查服務,又送出宣傳用的紀念品,他自己更身掛綵帶到場拉票,雖然他未有明言要求參加過健康檢查的人都要投他一票,但「畫公仔唔使畫出腸」,裁判官指被告在提供健康檢查服務的現場拉票,意圖已十分明顯。

唔同時間拉票就唔犯法

對於辯方力指被告自○六年已開始提供有關服務關懷民生,不應因選舉臨近而停止,但裁判官認為:「法律無叫你停止服務,只要你唔同時間拉票就唔會犯法啦」,更指被告毫無疑問是有意圖以健康檢查作為誘因,令參加者投他一票,實屬選舉舞弊行為,故裁定罪成。

求情時律師指被告屬一時技術性犯錯,他十六年來服務社區,工作得到街坊肯定。律師又強調被告今次所提供的利益,與其他案件中提供的奢華盛宴有大分別,況且被告今次以百多票之差落選,被定罪後又長時間內都不能再參選,故他重犯的機會甚微。裁判官指法庭對選舉舞弊罪行甚為重視,上訴庭指引必須判處監禁,而且被告明顯有策劃有預謀地犯案,不認罪顯示他無悔意,故監禁不能避免。鑑於屬初犯,畀選民只是小利益,加上他又落選,故酌情減刑。

案件編號:ESCC 339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