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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蘇家欣報道】本港發生連串藥物事故,除藥廠監管制度受質疑外,針對藥廠違規行為的《藥物業及毒藥條例》罰則亦被指不足,加上法庭未必對違規藥廠判處最高刑罰,難收阻嚇作用。當局建議修訂法例,提高罰則,而律政司提出檢控時,需列出有關藥物事故的嚴重性,使法庭可加重刑罰,嚴懲違規藥廠或藥物供應商。
檢控需列事故嚴重性
食物及衞生局成立的藥物監管制度檢討委員會屬下製藥小組本周五開會,討論加強對違規藥物生產商或供應商的懲罰。現時《藥物業及毒藥條例》最高刑罰為罰款十萬元及入獄兩年,但最終罰款多少由法庭判決。據了解,衞生署引用該條例檢控的個案中,六成個案的罰款少於五千元。政府建議,若藥物生產商或供應商的藥物引致嚴重事故,律政司提出檢控時,應較詳細講述事故的嚴重程度,例如受影響的病人人數或對病人身體的傷害等,讓法官量刑時作參考,判處較有阻嚇性的刑罰。
政府又建議,改變以往只檢控違規藥廠或藥物供應商的做法,應以公司東主或負責人為檢控對象,以免商業機構將罰款作為生產成本一部分,繼續違規生產藥物。
歐化藥業今年初被揭發生產的痛風藥「別嘌醇」含毛霉菌,八名病人服藥後死亡,衞生署只引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檢控歐化共四項控罪,合共罰款廿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