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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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母受人唆擺 狂加租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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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原告羅耀華接受訪問時,形容今次事件是家醜,並說:「搞到咁都唔想」,他早已想搬走,只是對方一定要他付四十萬元才肯開門。他對於轉移羅母公司資產、欠羅母四十六萬元租金及謀取羅母土地等指控,都一概否認。他表示,如果指控屬實,早已有人控告他,今次事件是有人妒忌他今時今日成就及羅母受人擺布所致,他已將事件交由律師處理。

按羅耀華透過律師入稟的狀書,羅於○二年四月與羅母簽署租約,以每月三萬元的租金租用和宜合村一幅面積三千平方呎土地,租約為期三年,原告可續約。原告其後依租約規定,每月交租給羅母,最後一次交租是於上月五日。

欲搬走母無回覆

直至上月十日,原告一直使用該地作為存放廢料的貨倉。原告認為,第一份租約雖於○五年三月屆滿,但因他其後一直有交租,租約不是每三年續約一次,就是每月續約一次,他使用該地時,應不受到羅母的干預。

另外,羅母於兩個月前向原告表示想將租金加至每月四萬五千元。原告已告訴羅母,他無力交如此貴租,如果她堅持要加租,原告要另找新地方存放廢料、機器及貨車,並要求她給予時間。羅母一直未有回覆。

原告於上月十一日發現羅母用鎖將該地入口的鋼閘鎖起,又在該地的鋼閘前放置了一些大石頭。原告因此無法取回存放在該地方的爛鐵、起重器材、用具和貨車。原告多次要求羅母准他入內取回財物,但都被拒絕。

原告估計上述財物總值約二百萬元,加上他早前因無法向內地一間廠房交貨,要賠償逾五萬元給對方,而他現時也被迫停業。原告提出今次訴訟,是要求羅母賠償損失和准他返回上址取回屬於原告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