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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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商罰款五千元

本文重點
【本報訊】大埔富善邨去年十月發生升降機斷纜下墜事故,升降機承建商事後遭機電工程署票控,它昨於沙田法院承認一項「未有按照《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的規定,進行因保養及維修升降機」控罪。由於該條例的最高判罰是罰款五千元,故最後只能判被告罰款五千元。

被告蒂森克虜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案情指去年十月廿五日早上約十一時,大埔富善邨善雅樓一名住客向保安員投訴,升降機有不尋常震動。保安遂通知被告,約十一時半被告派兩名技工檢查,歷時約十一分鐘,但未有記錄在案。至當晚七時十分,先後有兩名住客進入升降機,其中一名男住客已聽到有奇怪的金屬摩擦聲。

當升降機降至十四樓時,另一名女住客因感驚慌而離開升降機,當降至二樓時,升降機的燈變暗並有少許跌動,當抵至地下大堂時男住客離開升降機。在十一分鐘後,該升降機則由十四樓墮下至地下槽。

七纜索拉斷

機電工程署其後調查發現,事故由於升降機的對重滑輪軸承損壞,導致八條纜索脫離對重裝置,最終其中七條纜索被拉斷。機電署發言人表示,十分重視升降機的安全,並將繼續嚴格執行法例,以確保公眾能享有安全及可靠的升降機服務。

案件編號:STS 3898-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