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9/2009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阿伯作狀槍斃法官

患精神病逾卅年的老翁,因用雨傘破壞救護車車門而在屯門法院被判罰款及賠償合共四千多元,老翁聞判後疑心生不忿,走到裁判官郭錦濤席前兩米處,用右手作手槍狀,向法官大叫一聲「砰!」並說:「罰我四千幾蚊!」老翁昨在屯門法院承認向裁判官使用威脅性言辭罪,裁判官郭偉健押後判刑至十一月三日,以待索取被告精神科報告,期間老翁續准以五百元保釋。

報稱無業的被告黃振添(七十四歲)昨由女兒陪同到庭,應訊期間他表現精神飽滿,聲線中氣十足。裁判官郭偉健認為,被告因刑事損毀罪被判罰款已屬輕判,但被告態度惡劣,實在沒有理由上前「槍斃」裁判官,而且法庭要保護裁判官審案時尊嚴,但考慮到被告有精神病紀錄,故決定先索取報告再判刑。

承認用雨傘毀救護車門

案情透露,被告於今年六月廿二日因用雨傘損壞救護車的後門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他於八月十四日在屯門法院第六庭認罪,當時審理案件的裁判官郭錦濤判他罰款五百元,另加三千五百多元以作維修救護車之用。被告聞判走到郭官身前兩米處,右手作手槍狀,大叫「砰!」並表示:「罰我四千幾蚊!」他隨即被庭警制服及收押。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於退休前曾任職漁民,犯案只因一時衝動,而他已患精神病逾卅年,現時仍需服藥及接受跟進。

大律師陸偉雄回應案件時表示,被告在審訊過程中除行近裁判官外,又有用動作及言詞威嚇裁判官,案情比一般常見的說粗言穢語及「掟鞋」等情況更為嚴重,屬同類案件最嚴重的情況,故理應重判以收阻嚇作用,以免公眾挑戰司法權威。惟陸又表示,裁判官判刑時亦會考慮被告犯案的動機,若被告因受精神病困擾才犯案,裁判官亦有機會因此酌量輕判。

根據《裁判官條例》二二七章九十九條,當裁判官執行職務時,若任何人向裁判官或其席前作出侮辱性行為、使用威脅或侮辱性的詞句,則可循簡易程序判處被告最高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案件編號:TMCC 358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