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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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之行:有權在手仍須與時並進

新世界高層與立法會的官司,前者敗訴是因為法理依據極之牽強。法院幾乎全盤接受代表立法會及律政司一方的法律觀點與舉證,其中肯定立法會各委員會,包括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為基礎的專責委員會,均具有傳召證人出席聆訊的權力,對立法會的運作及其憲制地位的確認,影響深遠。

立法會獨立行使監察政府施政的權力,會內常設有多個政策委員會,就公共政策定期舉行會議,質詢官員及作出必要的跟進行動,這體現立法會代表公眾利益盯緊政府施政的職能,法院的判詞正面肯定立法會的角色。

立法會依據特權法可成立專責委員會,就重大施政失誤(如新機場開幕大混亂)或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受損(如梁展文事件背後賤賣紅灣半島的疑點重重)的事件展開調查。專委會不能隨意成立,必須得到多數立法會議員的同意,亦即合法授權,才能成事。

代表新世界高層的法律意見認為,《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的傳召權只有立法會全體議員才可行使,明顯不合情理,也欠缺法理邏輯的支持,法院便以立法會權力的自然延伸概念加以批駁。負責此案的法官就稱《基本法》與立法會工作均應與時並進、不可墨守成規而阻礙社會進步,同樣顯示法院審判工作與詮釋法律亦有必要秉持相同原則以迎合時代的需要。

經此一役,立法會的固有權力進一步被確立,轄下各委員會的工作可以無畏無私地向前發展,只要盡心盡力為公眾利益打拚,而非為個別利益團體或選票服務,議員的詰問與意見均可暢所欲言,毋須擔心被政府或界別人物打壓。當然,議員的政治專業能力也須與時並進,政府官員要查找施政能力的不足,議員同樣要查找監察政府能力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