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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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遭迫遷公屋客興訟

【本報訊】藍田平田邨一名男住戶與妻離婚後,被房屋委員會根據《公營房屋政策》勒令遷出單位,限期為今日,男住戶不服,昨入稟高院要求審核房委會發出的終止租約及遷出通知書,以及就相關的政策條文申請司法覆核。

原告林鴻,原居於藍田平田邨某單位。入稟狀指,房委會根據《公營房屋政策》的「公屋居民離婚後的住屋安排」條文,向原告發出終止租約及遷出通知書,並要求今日前遷出,他不服房委會的決定而興訟。

案件編號:HCAL 10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