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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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今朝:官邸制度不合時宜

特首和三司十二局高官可獲配車方便上班,而其他高級公務員,包括各局常任秘書長和各處長,亦可獲得政府配車。

處長和常秘的配車制度與特首和司局長的不同。處長和常秘能夠使用「AM」字頭牌政府專車的時候,就只有上下班或者出席官式場合;而至於特首和司局長,既可乘坐政府專車上班和出席各大小官方場合,更可用專車出席私人派對,或者打波、買餸、消閒娛樂等。可以說,政府配車是高官的福利。

港英政府遺留下不少英式官場做法,除了以上配車制度外,更有為部分官員設立官邸的傳統。港英時期,港督、三司、首席大法官、警務處處長及部分高級公務員多是英國人,由英女王委派前來香港工作,由於他們在香港人生路不熟,又沒有住址,故此獲派官邸乃正常不過的事。

不過,香港回歸祖國,「港人治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條就規定行政長官需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而第六十一條亦說明政府主要官員需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所以,政府高官理應是在香港有根、有家,既然不是居無定所,實在沒有理由再為官員安排官邸。

特首有官邸,大抵與美國總統有總統府一樣,住在官邸,工作、見客亦在官邸,這涉及體面問題,安排官邸尚且說得過去;但是,殖民地時代已經過去,由香港人治理香港,公務員宿舍制度亦以房屋津貼取代了,何以高官仍有官邸可住?官邸制度是否未能適應到新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