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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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庭裁定鄭家純及梁志堅敗訴之論據

一、關於專責委員會權力的裁定

《基本法》屬憲制文件,只勾勒政制框架,而非詳列制度細節,故應用廣義方法詮釋。因此它賦予立法會的權力,不應解成只賦予立法會全體大會。

立法會的委員會制度行之已久,且在運作上有實際需要。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並無違反《基本法》。立法會有權成立委員會,授權委員會傳召證人。

二、關於專責委員會越權的裁定

除非立法會違反《基本法》或明顯越權,否則法庭不會干預其內部運作。

梁展文事件專責委員會並無越權調查。

證人如有不滿,應向委員會或立法會大會申訴處理。

立法會有免責權,以保障其履行職責時能獨立無懼。對就算聆訊結果或

對個人或機構聲譽,證人亦只有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