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淫六少年孌童漢囚12載

已婚無業漢原來暗藏孌童癖好,五年來侵犯六名十一至十三歲少年;當中有受害男童為求賺快錢,不但自願獻身,還當「小扯皮條」介紹同齡友人予無業漢認識,事成後還對分「肉金」。涉案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與未成年男子肛交、非禮、對未成年人士做猥褻行為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共十二項罪,昨日被重判入獄十二年。法官指其罪行令人髮指、嚴重衝擊社會價值觀,必須以重刑遏止。

被告李國偉(卅七歲),曾任職物業經理,但現時報稱無業,他昨日聽取判刑時一直垂下頭,聞判後並無激動反應。

法庭替他索閱的心理及精神報告透露,被告在十三歲時,曾於公廁內被三名成年男子侵犯,影響到他有孌童傾向。而專家在報告中指他為人孤僻,而且性觀念扭曲,有高度重犯機會。而辯方求情時則指,被告○八年與內地女子結婚後,有一段長時間沒犯案,直至○九年其妻因雙程證到期返回內地,他才受不住誘惑重犯。而他被捕後又跟警方合作,提供資料將案中兩名「中介人」拘捕。

利用受害人無知 利誘侵犯

惟法官指本案得以揭發,是因有受害男童將事告訴學校社工;而兩名中介人被捕,主要是歸功於受害男童提供的資訊,況且該二人受查後,因證據不足獲無條件釋放,因此被告協助警方的程度有限。對於被告聲稱無證據顯示事件令受害男童有長遠創傷此點,法官指其實是因男童們全部不願重提事件,專家才無法評估他們有否心理創傷。法官認為青少年經歷性侵犯,據常理可推斷會對其本人及家人造成傷害,故不認同辯方的求情理據。法官表示,被告利用受害男童的無知弱點,利誘他們接受侵犯,行為令人髮指,法律必須保護少年人免受污染,故需重囚以懲。

被告被控在○五至○九年間,性侵犯六名代號A至F的男童。部分受害男童,是被告透過兩名「中介人」Tommy和阿馮介紹認識的,亦有通過當中的受害男童介紹,或在街上自行兜搭認識。被告與部分男童肛交後,均會給予對方數百元報酬;有時他更會在犯案時,用手機拍照及攝錄過程。 案件編號:HCCC 3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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