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律政司早前就兩宗涉及衝紅燈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案要求加刑,上訴庭昨下達判詞時判律政司得直,並重申危險駕駛是無藉口可言,任何人因危駕而奪去無辜生命,都不要寄望得到法庭輕判;上訴庭又指自今年七月,危駕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罰已由五年增至十年,同類案件應轉到區域法院審理,故干犯者亦將會面對更高刑罰。
另一人刑期快屆滿甩難
至於兩宗要求覆核刑期的案件,上訴庭早前已裁定,因衝紅燈而把路人撞死的九巴男司機黃敦凡(五十歲),刑期由廿個月增至卅二個月;另一名亦因衝燈撞死準新娘的巴士維修男技工林兆棠(卅二歲),上訴庭指林的十二個月刑期亦過輕,認為十六個月才適合,惟林將於本月內刑滿獲釋,故上訴庭決定維持原判。至於黃及林分別被判停牌兩年以及三年的決定,則維持不變。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法庭在處理危駕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件,被告求情時幾乎無可避免地會告知法庭他們的良好背景及事後如何後悔,惟這些因素,即使在求情也只能佔很少比重。因為危險駕駛,必然牽涉司機在駕駛一部潛在的殺人機器時,仍然不惜冒險,並且賠上無辜的性命。
而此兩案的死者都是過路行人,兩名被告看到燈號轉為黃色或紅色時,不但全無減速意圖,且更以高速駛過,這種駕駛者在神志清醒下,仍罔顧交通燈號,是極可能釀成意外,故這亦屬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一種。
案件編號:CAAR 2、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