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愛醫院去年底爆咗一單見死不救事件,名揚海外,點知日前又發生一單先錢後醫醜聞,導致一名眼角膜受傷嘅男童被延誤幾粒鐘,真係鑊鑊新鮮鑊鑊甘。
查實呢啲事件不過係冰山一角。呢嗱,有個十歲女童因咳嗽去東涌普通科門診診所睇醫生,佢出示埋回港證,護士一樣唔當佢係香港人,要先科水二百一十五元「非符合資格人士」嘅收費至可以睇門診。
唔係啩,係人都知回港證都係合法嘅證明文件,冇理由前線人員咁無知㗎。原來呢位女童嘅回港證過咗期,診所職員話呢啲文件唔能夠證明個女童係「符合資格人士」,仲搞到要報警處理添。
喂,依家證件又唔係假,過咗期都可以酌情處理㗎。況且醫院應該以救人為先,要第一時間照顧傷者或病人,喺危急關頭仲不近人情要證件登記或先收錢,咁樣同上次伊利沙伯醫院「先收錢,後救人」有乜分別?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重彈舊調,佢尋日大噴口水花,強調任何有生命危險或緊急狀況嘅病人到急症室求診,無論佢哋有錢或冇錢,公共醫療系統都需要照顧佢哋。
嘩,講到幾咁偉大,係真唔係呀?其實,周一嶽無非想話畀市民聽,如果未有生命危險兼夾冇錢嘅話,咁就唔使旨意得到公共醫療系統照顧嘞。
所以呢,以周一嶽嘅邏輯,雖然眼角膜受傷隨時會盲,但冇即時生命危險,當然係可以拖得就拖啦。至於女童仲可以咳嗽,即係冇即時生命危險啦,當然唔算係緊急狀況,唔該畀錢先,或者等到再嚴重啲至睇醫生啦。
周局長,請問早前旺角發生奪命車禍有女途人畀小巴輾爆盆骨,算唔算係「有生命危險或緊急狀況」?點解伊利沙伯醫院嘅醫護人員唔係救人行先,而係要家人先放低二萬蚊買特效止血藥?
其實信周一嶽半成都死,劑劑出咗事,佢有邊次唔係出嚟做場大龍鳳,最後咪又係例牌冇人要負責?以伊利沙伯醫院調錯嬰兒事件為例,周一嶽話收到醫管局報告,正研究報告書內提議嘅連串改善措施,將醫療事故減到最少咁話。
嘥氣啦,一味只係交報告、訂指引有鬼用咩,要肯改至得㗎。醫管局夠話有一套簡稱「三核五對」指引,可以有效咁減少藥物事故,點知成套指引根本係形同虛設,難怪派錯藥打錯針依然長爆長有。
唉,成個公共醫療制度早已千瘡百孔,要徹底改革都唔係話冇辦法嘅,好簡單,唔使做長篇大論嘅報告,唔使制訂幾百項指引,只須剷除嗰啲尸位素餐嘅醫療庸官,咁就一天都光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