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警方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的制度受到法律挑戰,一名正申請移民加拿大的女商人,三度要求警方發良民證給她,但都被指與一宗販運人口案件有關連而不獲發證。她不滿警方調查該案兩年仍未有結果,已向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投訴,又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警方簽發良民證的制度牴觸《基本法》和《人權法》,要求推翻警方的決定。
入稟狀指,《基本法》和《人權法》賦予港人自由出入香港和移民外地的權利,對有關權利施加限制要有法可依。不過,警方簽發良民證的做法,只是命令、指令或行政措施之類,並無法例可依,因此牴觸《基本法》和《人權法》。申請人劉小青(譯音)更質疑警方在過法一年內三度拒發良民證給她屬濫用權力和對她不公。
申請人在加拿大有生意,其夫是加拿大公民,兩人現有一名一歲的兒子,她現時正懷孕,預產期為今年十二月。她以往從沒有在香港被控告過任何刑事罪行,也沒有案底。她於○七年七月廿四日申請移民加拿大,去年七月向警方申請良民證。
警稱事主涉販運人口案
警方於去年八月回覆她,指她與一宗販運人口案件有關連,故不能發良民證給她,並要求她先聯絡該案的主管盡快解決事件。她於今年二月,再要求警方發良民證給她,警方再度建議她先聯絡上述案件的主管解決事件,並指待事件解決才會處理發證的申請。
她於今年六月向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投訴,指警方延誤調查上述案件和延誤簽發良民證給她。警方於今年七月通知她,她仍與該案有關連,不符合獲發良民證的資格,故不會發良民證給她。她於是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警方決定。
案件編號:HCAL 9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