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的公務員守則,作為公務員處理與問責官員關係時的準則,據說有不少含混不清的地方需要釐清,否則兩者的磨合過程將會是痛苦而漫長的,副局長與常任秘書長的微妙關係,最值得討論。
雖然副局長與常秘沒有從屬關係,但副局長在署任局長時,常秘就要向副局長問責,關係看似令人迷惑,其實並不矛盾。關鍵在於常秘要服從局長的指令,當副局長行使(即署任)局長的權力時,常秘與他(她)的關係就具有從屬性,而且副局長經局長授權之下,可向常秘傳達局長的意見和工作優先次序。
很大程度上,香港是參考英國的部長制作為問責制的藍本,卻限於政治環境與人才不足,而難以照搬後者的做法。舉例而言,在英國,部長之下設有幾位助理部長(相當於香港的副局長)協助部長處理與議會、傳媒、商界及民間團體等各方面的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助理部長具有豐富的從政經驗,不少人還是議會內的年輕議員,極有培養價值。職是之故,英國的常務次官(相當於香港的常秘)毋須到議會為政策辯護,這應該是部長及助理部長的職責,常務次官去議會只是提供客觀數據及相關政策資料而已,這就是政治中立原則的具體體現。
對比強烈的,是特區政府的副局長多為「政治新鮮人」,上位之際仍是實習生,到立法會為政策辯護時多手忙腳亂,政府只能依靠有豐富行政經驗的常秘越俎代庖,成為政治的犧牲品,影響之下,政務官與高級公務員多怨聲載道。
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這種局面難以改變,議員的政治經驗與辯才,均優於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在立法會的特定環境下,問責官員極難反客為主,更何況「執政聯盟」與政府貌合神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