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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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夜店女公關分金魚和木魚

【本報訊】西藥男售貨員涉嫌強姦夜總會公關小姐案,控方昨於高院傳召介紹女事主於夜總會工作的好友作供,好友供述事主指稱被客人「夾硬嚟」後本無意報警,因事主認為在夜總會工作,無人會相信事主是被強姦的,直至好友和社工再三勸導下,事主才決定報警。好友又解釋夜總會公關小姐有分「木魚」及「金魚」兩種,只有前者涉性交易,她與事主都只是不涉性交易的「金魚」。

「木魚」可涉性交易

廿二歲姓施的女證人稱與事主是中學同學,中五畢業後她繼續學業,後來她找到公關小姐工作,○七年介紹事主入行。施表示她和事主的工作都不涉性交易,夜總會的「爸爸生」及「媽媽生」都很清楚,因為一旦有客人要求「木魚」卻安排了「金魚」,會令客人不高興。

施續指,去年六月三日凌晨三時接獲事主來電哭訴被客人「搞」,又稱已向客人表明正月事來潮,但客人仍強行與事主性交,言談間事主透露有侍應在房門窗看到也沒上前幫助;事主又告之,被告郭浩(四十一歲)性交後曾飲酒,並略帶不悅地大力放下酒杯。施聽罷即乘的士往找事主,抵至時見事主已「喊到成個妝融晒」。施指,當時事主只是覺得很慘想找她傾訴,但施則認為事件必須報警,最後聯絡上輔導組織「芷若園」的電話號碼,一名女社工得悉事件後,着事主到醫院檢查,事主最後亦在她及社工勸導下決定報警。

事主昨續作供時,辯方律師質疑指被告當日是在她同意下,才用手指觸碰過她,事主否認;辯方又指事主任職的夜總會有指引說明,公關小姐一旦遭客人性騷擾,應立即走到房間外等候經理來處理,事主稱不知有這樣條文。

案件編號:HCCC 11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