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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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買車拗款式鄭中基索償

本文重點
藝人鄭中基○四年初以一百卅八萬元透過車行經紀,購入全新的特別版平治旅行車,惟收車之期一再押後,車行更以翻新版○五年出廠新車為由要求鄭押後收車。不料收車時,鄭發現該車的出廠年份仍是○四年,他拒絕收車並要求經紀退還廿萬元訂金,更出動娛樂圈中人「Ba叔」游說經紀以八折退訂仍不果;而經紀則指一早明言改版新車仍屬○四年出廠,故拒絕退訂,鄭因此興訟向經紀索償,案件昨於區院開審。

原告Gabia Company Ltd;被告是黃百榮。鄭中基以原告證人身份供稱,他於○四年初以父親鄭東漢公司名義,透過由被告任董事的車行Bond Motor's Company,向德國以一百卅八萬港元訂購綠色平治E55 AMG旅行車,並先付廿萬訂,雙方協議若同年七月仍未交車,被告要退還訂金。

至七月被告向鄭表示,等多幾個月可購得○五年出廠的新車,鄭答應,惟待至○五年四月被告才表示有車,經驗車後方知該車仍屬○四年出廠,鄭拒收車及要求取回訂金,但被告「大耍太極」,鄭遂派出與被告相識的長輩級朋友「Ba叔」陳達志出手。

指被告曾允退訂

透過車迷方中信認識被告的Ba叔則供稱,○五年初相約被告在他經營的酒吧見面,雙方傾約兩小時間,被告表示交唔到車願退訂,但希望能「收平少少」兼不要向被告的公司興訟,陳替鄭答應以八折、即十六萬元退訂和解,陳指被告當時答應,但雙方無簽紙作實。

而被告則供述另一版本,他表示在填詞人朋友介紹下,被告的公司以中間人身份替鄭購車,被告揚言因見鄭為知名度高的明星,可替他日後招攬更多生意,故未有收取鄭分毫,將鄭支付的廿萬元訂全交予冠華汽車,代向德國排期訂車。

被告指冠華於○四年五月通知,該平治將作少許改款,故他即時通知鄭並指於翌年才可收車,並清楚解釋該車會為「○四年出廠的○五年款」,鄭聽罷答應等新款車。直至○四年底新車到港,惟鄭在多番邀請下,至○五年七月才親身「睇車」並取得車身號碼及文件後,鄭才以該車非○五年出廠而拒收。

被告直指,新車出廠後要排船期、政府驗車、評稅等,故根本無可能答應過鄭可交出由○五年出廠的同款平治,並指「運輸署都唔信喇!」被告又指該車改款後「貴咗五至八萬」,但為做成生意,故改款亦無向鄭追加錢。

被告又指與「Ba叔」見面當晚,對方在酒吧內不斷飲酒、唱歌跳舞「滿場飛」,僅多次向他聲言「畀面我啦,快啲搞掂佢」,故雙方當時根本無落實是以十六萬元退訂一事。事後冠華沒收鄭的訂金,○五年底以「蝕晒本」出售該車,更揚言向被告保留追究責任。

案件編號:DCCJ404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