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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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斥脫罪兩被告可恥

【本報訊】法官除了在判刑時指斥強姦罪成的首被告何嘉杰外,亦對在案中脫罪的次被告馬浩芹(十六歲)及第三被告李孝忠(十九歲),嚴加斥責二人行為可恥,並否決兩人的堂費申請。兩人早前獲陪審團裁定協助及教唆強姦、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

法官形容事發時以手機拍下「強姦實錄」的李,行為並不道德,由於他無刪除片段,令「互聯網傳得咁犀利,報紙都賣埋」;又指案發時女事主多番表明不願意,又掩面要求不要拍攝,惟李仍拍下她的私處特寫及強姦過程,官直斥其行為可恥,稍後他更將片段交予同事,進一步侵犯他人私隱。

警續查放片上網疑犯

至於馬浩芹,法官指他雖然非拍攝者,但他亦應知事主不願意拍攝卻不加阻止,更干擾事主並協助脫去她的胸圍。法官坦言一般獲脫罪的被告會獲得堂費,惟李、馬兩人的行徑惹人懷疑,遭檢控是咎由自取。

警方科技罪案組高級督察繆浩明昨於庭外表明,仍會跟進調查將強姦片段放上互聯網的疑犯,又指警方不時透過互聯網偵查罪行,並呼籲市民若在網上發現罪行,需即時向警方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