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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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屬貪污佔地亦違法

本文重點
【本報訊】神秘男子涉嫌利用天橋底無本生利,法律界人士指出,若他是公務員或外判工人,收受利益便是貪污行為,若兩者皆非,侵佔政府土地也屬違法,而付錢買服務的外傭則不算犯法。廉政公署回應說,不評論個別個案,若接獲舉報又有足夠證據則會調查。

律師鄧達明表示,無論該名男子是公務員還是外判工人,收受利益濫用職權都屬貪污行為,若他並不是公務員和外判工人,利用天橋底來做生意,也是侵佔政府土地,當然罪行不及貪污嚴重。

外傭不算犯規

至於付錢租地墊或存放物品的外傭,鄧達明指她們只是向該名男子購買服務,不知道該男子背後的情況,所以不算犯法。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代理人的貪污交易」,任何代理人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業務有關的行為,或優待或虧待任何人,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