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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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三地情:扁家假證罪輕判

陳水扁的家人在國務機要費中涉及偽證罪經過一審終結宣判,結果都因認罪而獲得輕判,讓人覺得司法之錘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偽證罪應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固然扁家人為親情而做偽證,且已認罪才獲輕判,但是司法避重就輕予以減刑,實難以服人。陳致中夫婦認罪協商,並表示匯到海外的十二億元會盡快匯回來,至今仍未有動靜,認罪協商只是藉口,為的是減刑,無認罪誠意。

現法官認為直系親屬之故而做假證應減其刑,然司法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國務機要費案無論實際的罪行如何,都是嚴重損害了人民對元首的信賴與崇敬,在道德的高度是無法原諒的。扁家成員都受過高等教育,不可能不知其構成貪贓枉法之行徑,如今因其顯要地位而受縱容,乃是司法不能服人之處。

此案之判刑與宣判都可看出對扁家之偏袒,因為在九月二日宣判,正適用新條例,即獲輕判者可改以社會勞動,如在早兩天前就不適用此條例,此司法就輕處置的鑿痕未免太過明顯。

扁家子女只認了「媽媽叫我們做的」偽證罪,其實扁家子女還有侵佔公款國務機要費的「侵佔罪」,法官為何不當庭告發,反而對吳淑珍這家人法外施恩,放過了嚴重的貪污罪?

同時被判一年六個月徒刑的前一○一董事長陳敏薰,她送錢給吳淑珍買官,吳淑珍卻無收賄罪,吳淑珍身為第一夫人破壞官箴,其收賄罪應比陳敏薰買官更加嚴重才是。

扁家案件現只是冰山一角,後續還有許多案件,法官對三人侵佔國務機要費並沒有當庭告發,凡此種種都顯示法官在處理此案時,受制於第一家庭成員處處留情,台灣標榜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在扁案面前蕩然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