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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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今朝:人人都是藝術家

熙來攘往的旺角火車站門外,有男子風雨不改在此展示歌藝,目的不是要討錢,他認為別人的打賞是對他才華的肯定。但縱有理想,亦要抵受別人的嘲諷、恥笑,以及被當作是乞丐的白眼。

如果他是「藝術家」,會有這樣的遭遇嗎?

有人說「藝術家」是一個被濫用的名詞,正如「時事評論員」,誰懂批評時政誰就用得上這個名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曾為「藝術家」下了定義:「任何人曾創造藝術品,或對藝術品賦予創造性的表達,又或是再創造藝術品的,而他視藝術創作為他生活中一個要素,並對藝術與文化的發展作出貢獻的,而且曾經或者要求被承認是一個藝術家的人,不論他是否有就業上的或者有協會會籍上的任何聯繫。」

可見,不一定在大場合表演賺取可觀入場費和表演費的才叫藝術家;寂寂無聞草根階層的某人,在街頭表演、討幾個小錢也不一定是乞丐;紅牆碧瓦之下的不一定是表演,難登大雅之堂的也不能泛稱賣藝。創造、表達、生活、貢獻,這些才是藝術家的風骨。

二○○○年,藝術發展局參考世界各地界定藝術家身份的方法,嘗試為藝術家「正名」。方法包括計算從事藝術的時間與收入、從業員獲得某藝術協會或學院會籍、從業員考獲某類專業藝術資格,抑或主觀評定自己是藝術家。

藝術家是甚麼?是否要像教師、律師等專業一樣,要申領牌照,還要做續期手續?究竟誰有資格當藝術家,還是人人都可當藝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