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林兆鑫原被控多達卅四項罪名,他昨日僅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餘欺詐及盜竊等罪則獲不予起訴。律師黃國桐認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所涉範圍可以很廣泛,最高刑罰亦可判處入獄,若林認罪之案情已包含其餘罪行內容,控方把餘下罪名記錄在案亦屬合理,可避免控罪重疊情況。
黃國桐指,控方起訴欺詐及盜竊等罪時,很多時會以犯案次數為單位,例如涉及卅次偷竊,便會提出卅項控罪,法官裁決時亦需就每項控罪證據作考慮,若控罪只涉單一事件,各項控罪刑期更可能被判同期執行,故控罪多寡不一定與刑期有直接關係。
刑事檢控專員助理林穎茹昨被問及律政司決定不起訴林大部分控罪時稱,不會評論個別案件,但強調檢控機關會不時檢討政策,而就林兆鑫案而言,檢控過程並無遇到特別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