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及特殊學生在正規學校讀書,達到十二年之久便需要離校。有特殊學生的家長說,特殊學生要是未能繼續在正規學校讀書,可能令他們徬徨不安,也會阻礙他們進步。有家長更因此控訴政府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歧視」本身並沒有確切的定義,有說是當存在差別的時候就會存在歧視,正是窮人會被歧視,有錢人也可以被歧視。西方曾經有「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運動,目的是維護如婦女、少數民族、黑人等弱勢社群,政府採取措施打壓部分既有利益的群體,以達致眾人利益平等。不過,這方法被人稱其為反向歧視既得利益社群,甚至有人說這把弱勢社群定義為需要政府補助,是更進一步歧視這班人。
以就業為例,扶助弱勢社群以拉近他們跟正常人的就業機會,有人認為應該點到即止。程序既不能超越一般正常社群所享有的就業機會,亦不能低於這個水平,這才叫符合平等原則。否則,某些方案最終若令正常社群的機會相對於弱勢社群有所欠缺的話,這可能構成反向歧視社會上其他群體。
十二年離校方案不是專為特殊學生而設,而是每一個正規學校的學生都必須遵守的規定。學生能否獲酌情繼續升讀,都是就學校本身情況而論。如果特殊學生能夠在學校逗留超過十二年,這是否變相優待特殊學生?反過來說,當局又是否變相繼續歧視他們?過度溺愛弱勢會否變相歧視正常人,關注弱勢和維護平等又如何兼得,還待社會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