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帶頭倡導全港青少年反吸毒運動,甚至於二○○七年開始,由律政司司長領導運動,顯示出政府對反吸毒的高度重視。加上司長年輕有為、形象健康,而且工作充滿幹勁,又有專業法律知識,正是倡議反吸毒的最佳人選。
不過,當日只是一個形象式、宣傳式的反吸毒計劃,如今要落實計劃兼具體執行,司長的責任亦應止於此,否則只會使人懷疑司長作為一個倡法者,卻身兼執行政府政策的責任,角色上是否存在衝突。
無疑,校園驗毒有非常多涉及法律的爭議,包括有人說孩子的私隱權和人權成為驗毒計劃下的犧牲品;亦有人擔心驗毒的結果是把孩子定罪處分。雖然支持或反對驗毒的法律學者各執一詞,但這方面的諮詢工作應該交予保安局或者民政事務局等執行部門負責,而不是讓司長躬身參與。
司長肩負決策層面上的工夫,那其超然地位如何彰顯?司長作為政府最高級的法律顧問,應該保持其超然身份,在社會政策中,充其量只能做後援或者法律顧問;縱要與政府站於同一戰線,也不應身體力行去執行政策,以免背負任何因推行社會政策而帶來的政治包袱。
要是司長堅決參與其中,當稍後驗毒計劃在法律上出現重大瑕疵或謬誤,司長如何自圓其說?是否一切由他說了算?還是司長以辭職來承擔責任?回顧當日政府以司長作為倡議反吸毒的先鋒,今日卻不適合出來具體執行政策,當日的人選決定是對是錯?政府又如何延續當日所吹噓的、對反吸毒的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