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一歲被告今年五月於區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監八個月及停牌兩年。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昨於上訴庭申請覆核獲批准,法庭指被告持有駕駛執照的九年間,已曾因兩次扣滿分被停牌,及在停牌期間駕車被判社會服務令等前科,事發時駕駛態度仍無改善,所以將他刑期加重至監禁十二個月和停牌三年。
案件編號: CAAR 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