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三月十五日晚上十時,當時受僱於東方的被告,被指派往觀塘聯合醫院採訪毒帶子事件,被告拍到一張數碼照片,顯示一個譚姓四口之家,因為吃下有毒帶子或食物中毒步下救護車。
該張獨家相片翌日刊登於《東方日報》頭版,豈料卻同日分別出現在《蘋果日報》及其網站、《星島日報》及其網站、《成報》及其網站,之後亦見於《東周刊》。
《蘋果日報》繳款求和
高院原訟庭法官任懿君在書面判詞中指出,同年五至六月,《星島》、《成報》及《東周刊》發出承諾書,承認他們誤以為已取得發布的准許,出於一時過失而刊登該張照片,以致須向東方支付不同金額作賠償。在另一案中,東方入稟法院狀告《蘋果》,《蘋果》於同年六月廿二日交付三萬零一元予法庭,東方同年七月四日接受賠款。法官認同這些報刊都承認刊登了同一張照片,故此這些報刊登出的照片,必然是同一張相。
被告口供前後矛盾
法官續指,因此,矛頭指向被告人,可惜被告在本案持消極態度,預審時已缺席,正式聆訊時,亦沒有出庭針對東方的證供作出解釋,以及出庭確定他的口供供詞。
東方在今年六月一日的正式聆訊中,傳召多名曾經處理過該些照片的人士,證實被告採訪後,經廿七分鐘才把記憶卡交給另一名同事,而記憶卡被帶返公司後,均無機會外洩出去;反而被告在該廿七分鐘時間,有機會藉手提電腦及相機等把照片外洩。法官認為,證據可推論被告正是唯一發放該照片的人。
判詞指出,被告事發後有不同版本說法,他曾向原告一名證人稱,採訪時有《成報》記者在場;而警方調查時,被告卻稱當時只得他本人、一名女同事及一名《蘋果》記者在場;被告後來在另一口供又說救護車未到時,已有兩名記者在場。法官指出,《成報》已承認發放同一張照片,而原告專家證人報告提及每一張來自數碼相機的照片均有「號碼」,由於其他用過該照片的報館如今都沒有提出另一數碼相機的「號碼」,而且在承諾書中承認確曾刊登同一張照片。法官強調,對於當時共有多少名記者在場這點,可見被告說法前後矛盾。
另外,東方經調查後,指被告向其他報刊集團發放東方持有版權的照片,指被告違反對僱主的忠誠,以《僱傭條例》第九條即時解僱了被告。判詞指出,本案雖簡單,但需用大量人力物力,甚至傳召多名證人來證明記憶卡的交接,本案涉及僱員誠信,證據顯示東方有理由依例解僱被告。
案件編號:HCA 975/2005、119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