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大學女生陳巧文於去年五月二日上午奧運聖火在港傳送當日,於尖沙咀栢麗大道示威支持西藏自決。其行動惹起在場人士包圍衝擊,結果警方在聖火傳送開始前將她帶走。事後她申請司法覆核,指警方非法阻止她行使《基本法》賦予的示威權,案件在上月審理後,法官昨日書面判決指警方是按當時情況作出合理行動,故裁定陳敗訴,並須支付警方訟費。
惟法官在判詞末段特別強調,判決不代表他認同反對陳的人士之做法,相反更應譴責當時在場反對者接近暴力的行為。
而法官裁決時指,當時警方需平衡維護示威者權利、及避免現場爆發混亂兩個責任。法庭雖然同意陳及其夥伴是和平示威,但觀乎當時情況,陳所叫口號及所舉的「雪山獅子旗」,的確是對反對者帶挑釁性,而且反對者人數遠較在場警員多且行動粗野;故警方雖然應先維護和平示威,但在此情況下,將陳帶走防止騷亂,是必須及合法的做法。
案件編號: HCAL 13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