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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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今朝:吸毒是體內藏毒?

依照香港現行打擊毒品罪行的《危險藥物條例》,藏有毒品或吸食毒品一經定罪可被判最高七年監禁和罰款一百萬元。法例清晰指出,吸毒是一項刑事罪,不過過往很少聽過有人因吸毒而被檢控,反而是被迂迴地以藏毒罪來判刑。

歸根結柢,因為藏毒易查,吸毒不易測。藏毒只要執法人員在嫌疑人士身上發現毒品即可落案起訴;但吸毒者可能身上並無毒品,而是把毒品吸食進身體內。所以,執法人員要指證市民吸毒存有困難,執法人員亦只能檢控吸毒者「藏毒」的罪名。

有學者認為,驗毒與驗醉酒駕駛不同。檢控醉酒駕駛的「吹波波」測試,如不強制實行便無其他方法證明違法者醉駕罪行,就算在車上檢出酒精,但因管理酒精並不屬違法行為,所以不以「吹波波」測試,則檢控醉駕的法律或不能運作而變成真空,故此有必要強制執行。

驗毒方面,由於大部分吸毒者本身攜有一定分量的違法藥物,所以就算不強制驗毒也能改以藏毒罪名檢控,法律並沒有真空。但是,亦不能排除有吸毒者身上沒有毒品,或者已經把毒品吸食乾淨。於是,有人提議,應該把驗毒跟驗醉酒駕駛劃一強制執行,執法人員也不需要檢舉吸毒者是否吸毒,而是他體內是否「藏有」毒品。如測試血液內有毒品成分,即以「體內藏毒」罪起訴他。

強制驗毒就是擺脫過往迂迴曲折的檢控程序,是否要修改法例讓強制驗毒能夠驗出某人是否體內藏毒,請律政司司長代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