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2009

法庭新聞:查牌禁如廁索償1,888,888元

健身用品男商人與朋友三年前到的士高消遣時,遇上警方查牌不獲准離開,連上廁所都不可以。商人聲稱不滿現場警員對顧客粗言穢語,加上遭「禁錮」,遂向警方主管投訴,卻與警員發生「肢體接觸」,肩膀被對方弄傷。商人早前自行入稟高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取「意頭價」一百八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元賠償,案件昨開審。

原告王子鑫(三十五歲),被告是當時的警務處長李明逵。並無聘用律師的原告,首先作開案陳詞,據其入稟狀指,他在二○○六年八月十二日凌晨時分,與朋友到尖沙咀一的士高玩樂,期間警方的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十多名探員到場查牌。

指違人權法基本法

原告指一名自稱為探員的人不禮貌,又沒有佩戴委任證,以粗口不准他與朋友離開的士高,並命令所有客人坐下。期間警員命令他們不要說話、不可用手機、不准去洗手間,全部客人要留在原位。

原告人對此感到不滿,要求見案件主管,準備投訴警方限制其自由、探員沒有出示委任證、以及探員講粗口謾罵的士高客人等。

但該探員不但未有理會,還伸右手大力按住他左肩。原告昨認為警方對他的行動,構成非法禁錮、入侵私人地方、滋擾和毆打,並且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因此警務處長應作賠償。

事後屢被警方針對

惟被告的代表律師在盤問他時,原告人承認當時沒有即時要求離開,亦無即場向其他警員投訴。

他指出毆打他的探員,打他後立即潛入人群,找人會有難度,所以沒有即時投訴。

另一方面,原告除了興訟本案外,他亦聲稱在今次查牌事件後屢被警方針對,在二○○六年十一月至○七年三月間,五次遭警方無理查他身份證,在○七年亦興訟控告現任的警務處長鄧竟成,同索取與本案相同金額的賠償。

惟該案於上月審結後,法庭昨日作書面判決,裁定警方當時查他身份證及記錄資料,並無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故判他在該案敗訴,並且下令他需付堂費五十萬元。

案件編號:HCA 2689/06 、HCA 53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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