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2009

法庭新聞:利舞臺告僭建寮屋案開審

【本報訊】銅鑼灣利舞臺後巷被一戶人霸佔搭建寮屋,四十多年來前舖後居經營士多及裝修公司。利舞臺業主以對方行為屬侵佔私人地方,入稟要求對方搬遷,惟佔用人一方引用「逆權侵佔」原則,要求法庭確認他可擁有後巷地段業權。案件昨於高院開審。

不符逆權侵佔原則

原告是利舞臺物業有限公司,被告則為三母子,包括兄弟湯華佐、湯華喜及兩人母親林暹貞。案中被佔用的後巷連接勿地臣街和波斯富街,雖然業權問題有待法庭審判,但屋宇署上周已執行清拆令將該處的寮屋拆卸。

原告代表大律師昨陳詞指,被告除佔用原告地方外,亦佔用了公共地方。被告與家人在六十年代後期已佔用該巷並逐步擴建,後來更興建閣樓,但原告認為「逆權侵佔」的原則並不適用於一方。

原告對此解釋,法例要求佔用者要連續佔用廿年才可逆權侵佔。原告在○三年四月興訟,被告便需證明他們由八三年四月起連續佔用;但原告在九一年決定拆卸原利舞臺重建時,已向政府投訴後巷遭被告侵佔。到九三年十一月,被告將其寮屋拆掉,雖然一個月後重建,但連續佔用廿年的時間已被打斷。此外,被告又未能明確指出其佔用範圍,亦不符合行使「逆權侵佔」的法律要求。

原告之後傳召一名曾居於勿地臣街的住客梁乃明(譯音)作供,梁表示,他父母以前均在利舞臺任職,七二年他們一家搬到利舞臺後面一單位居住,至九一年遷出。他指被告兄弟的父親,在該後巷經營「湯鴻記士多」,在巷內建遮蓋物及放置床褥等物品,但是一直以來行人都可自由通過該巷子。而湯家半夜收檔後,亦只用木板攔住其家當,從無建鐵閘或木門。

案件編號:HCA 125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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