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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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快危駕至少釘牌半年

本文重點
【本報訊】「條線裏面有幾個司機手車好『辣』o架,但係好少聽到有人咁搏衝上行人路開車。」該條紅色小巴線的司機如是說。司機貪一時之快將車輛剷上行人路行車,隨時會變成階下囚。法律界人士指,如果沒有合理辯解而將車輛駛上行人路,由於會危及行人及乘客安全,司機可被控危險駕駛,首次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及停牌最少六個月。

同業議論紛紛

剷上行人路開車的小巴線總站設在旺角始創中心對開路旁,昨晚已有不少司機知道同線小巴曾經剷上行人路開車事件。有司機表示,駕駛該路線小巴司機之中,有三數名的駕駛態度較為「辣」,駕駛小巴時會較為搏命,可是並沒有聽說過有司機剷上行人路開車。亦有司機說,區內交通混亂及擠塞,令不少司機感到厭煩,分秒必爭下忍讓度會降低。

法律界人士龔靜儀指出,駕駛者因應路面環境或突發情況,被迫駛上行人路行車,只要獲法庭信納就能免負刑責。她舉例,如果車輛被其他車撞致失控,或前面路面有地陷等,司機必須駛上行人路才可避免交通意外,亦是辯解理由。不過,如果司機貪一時之快而將車輛剷上行人路,便會被控危險駕駛,首次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罰監禁三年、罰款二萬五千元及停牌最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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