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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由施永青(見下圖)擔任集團主席的中原地產,早前有高層涉及刑事官非,該公司的前董事總經理陳雁樓,因向客戶提供非法回佣,去年被判監三年四個月。今年六月他上訴要求減刑昨日被駁回,上訴庭法官指摘他身為公司高層,卻積極參與賄賂活動,必須加以嚴懲。而被裁定接受回佣罪成的客戶代表,則提出推翻定罪的上訴,昨亦同遭駁回。
向客戶提供百四萬
中原前高層陳雁樓(四十九歲),去年於區院承認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指他在○五至○六年期間,三次向利豐貿易有限公司的總經理何偉中提供一百四十多萬元,以交換何促使利豐聘用中原作代理人。另外陳又為了籌該筆錢,而向公司謊稱他名下一間公司為該次交易的轉介公司,以騙取顧問費。
陳在認罪後,中原董事會全體成員均支持他,指他對公司貢獻不小;施永青更替他撰求情信,將罪行歸咎於廉署成立初期投放在私營機構的資源不足,令業界充斥不良風氣。陳的代表律師在上訴時稱陳的行為無令中原損失等。
上訴庭昨判決時不贊同上訴人的論點,法官指雖然陳不是主動向何提供賄款,但他身為中原高層,不但沒有以身作則,禁止下屬進行貪污勾當,相反還積極參與其中。法庭必須嚴懲這類商業貪污者,以保香港國際商業都市的聲譽。對於中原無損失的說法,法官亦不同意,強調地產代理必須以合法方式進行交易。因此駁回陳的上訴減刑
至於另一名上訴人何偉中(五十二歲),則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判囚三年,他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其上訴理據指原審法官不應接納為他取賄款的特赦證人口供、不應拒納他在警誡供詞的辯解、以及他不算是涉及買賣的公司之代理人;但上訴庭對以上三點均不接納,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 CACC 21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