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一名負責管理公園的高級康樂助理員,於公園辦事處內擅自加裝坐廁以自用,涉及工程費近萬元,他為「填數」遂指示下屬向建築署虛報合共廿多項小型工程,騙款六千多元。涉案高級康樂助理員與一名女下屬昨在東區法院承認串謀欺詐罪,法庭將兩人的判刑押後至下周一,以待同案另兩名不認罪的男下屬之審訊完結後始處理。
本案首被告陳守仁(五十歲),為康文署高級康樂助理員,被控兩項串謀欺詐罪;次被告陳木嬌(女,四十歲),三級康樂助理員,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兩人昨日承認控罪。
第三及第四被告否認控罪
但由於涉案同任職三級助理員的第三被告陳東源(三十八歲)及第四被告楊位勇(四十歲),均否認串謀欺詐,法庭遂將兩名認罪被告的判刑押後處理,並批准二人保釋候判。
案情指,首被告負責港島鰂魚涌公園第一、二期及西灣河遊樂場的內務管理工作,而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則於鰂魚涌公園二期工作,第四被告則於西灣河遊樂場工作。
根據政府規定,建築署負責政府場地的維修工程,當有部門要求進行小型維修工程時,建築署會向合資格承辦商發出施工令,承辦商按照施工令完成工程後,部門的相關人員便會在施工令上簽署確認,之後承辦商將施工令交回建築署便可申領費用,而每項小型維修工程的基本費用是二百五十元。
於○七年中,首被告要求承辦商在二期公園辦事處的男女淋浴室內分別安裝坐廁自用,但為了支付有關費用,他遂指示次被告及其他下屬,向建築署訛稱要在公園內進行小型工程。
次被告遂於同年九月至十月,向建築署申請在公園二期內進行十五項包括水管、五金、批盪及鋼料金屬等小工程,雖然工程實際上並無進行,但她仍簽署有關的完工證明。以每項工程花費二百五十元計,建築署遂向承辦商發放三千七百五十元。
案中廁所工程費近萬元
首被告同時亦着在西灣河遊樂場工作的第四被告,「照辦煮碗」虛報十項工程,令建築署批出工程費二千五百元。事件揭發後,建築署視察過該廁所工程,估計所需費用約八千至一萬元。
康文署發言人回應時稱,由於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該署不予置評,但強調該署一向重視員工操守和紀律,公職人員如被法庭裁定干犯刑事罪行,部門會按既定紀律程序考慮向被定罪人員施予懲罰。
案件編號:ESCC 199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