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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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投訴警察課 濫告嘥公帑

【本報訊】一名警長被指在警署會面室內毆打一名中年的士司機一案,東區法院裁判官昨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判被告兼得堂費。警長聞判後鬆一口氣,指法庭還他清白,其代表律師則指投訴警察課只聽信司機一面之詞,無理會被告的解釋,引發今次不必要的訴訟,浪費納稅人金錢。

被告周一傑,四十歲,事發時駐守赤柱警署第四巡邏小隊,控罪指他於去年十月廿日在赤柱警署內,襲擊五十二歲的男事主周仲生。事主早前供稱,事發日他將的士停在赤柱新街限制區內,因拒絕出示身份證及駕駛執照而被捕帶返赤柱警署,遭被告在警署內毆打。

裁判官昨裁決時指,事主供詞前後矛盾,有疑點及不合情理,如他說被告以膝蓋重擊其肋骨兩次,但法醫官並無發現外傷,違反常理。

另事主聲稱被捕時與警方無爭執糾纏,惟獨立證人蔡先生目擊他被拖出的士時強烈掙扎反抗,證明事主並非說實話。

大狀哽咽 好彩仲有公義

曾任港島刑事總區警司,九六年才退休的辯方大律師周柏柱,咽哽地感激裁判官還被告公道,「我感到非常感慨,警員正當執法竟受到咁嘅待遇。」他在庭外指這是一宗完全不合邏輯的投訴,事主證供矛盾,身上傷勢與投訴不符,不明投訴警察課為何未讓被告充分回應就貿然檢控。

他又指,蔡先生可證明司機說謊,有警員又可證明被告從未進入案發的會面室,但控方未列作控方證人,投訴警察課不應只聽一面之詞,應中立盡力調查,不應有既定立場,慨嘆:「因為一個人講嘅嘢,差啲令一個做咗廿幾年嘅警察前途盡毀,但好彩仲有公義。」

案件編號:ESCC 233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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