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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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斬前女友新歡少東候懲

【本報訊】電器水喉公司男少東與同居三載女友,今年初分手後未能忘情,特選在情人節當晚到前女友寓所要求復合,豈料入屋後驚見僅穿內褲的「新歡」安坐睡房內,少東立時「火遮眼」,並到廚房拿起十吋長菜刀,怒斬情敵手臂、胸口及腳部洩憤,被捕少東昨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傷人罪收押候判。

卅二歲被告陳日夫,控罪指他於本年二月十五日,於荃灣大陂坊一單位內傷害男事主陳永健(四十歲)。法官聽畢案情及求情後,直指被告已非前女友的男友身份,故不能指稱是受挑釁下犯案;另外被告所持的菜刀,實為幾可殺人的武器,故案情實在非常嚴重。現先索閱被告的背景、心理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其他判刑方式亦在考慮之列,案件押後八月十七日始判刑。

情人節求復合見男事主穿內褲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事發凌晨一時許抵達廿九歲前女友馮可欣(譯音)的寓所,她開門後,被告表示要取回舊物獲准入屋。期間被告在睡房發現僅穿內褲的男事主,即時大感失望與震驚,並在一時衝動下到廚房取菜刀斬傷男事主。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與馮曾是情侶,雙方於○六年十月拍拖後,即在同年底共賦同居,被告滿以為馮會成為其終身伴侶,直至本年初,雙方關係轉差後分手。惟被告仍深愛馮,特選於情人節當晚要求復合,不料任職地產的馮於分手後,迅即與同任地產界的男事主相戀。辯方又指被告在犯案後已深感後悔,事後更以毛巾協助男事主止血,翌日則在友人陪同下向警方自首。被告昨日亦透過辯方律師向男事主、前女友及對方家人道歉。

案件編號:DCCC 31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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