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之原告人名陳偉儀(七十六歲),被告為瑞士銀行(UBS AG)。原告在入稟狀稱,她在內地出生,只有小學三年級的教育程度,並完全不懂英文。她聲稱受被告兩名職員誤導而引致今次損失,該兩名女職員姓氏譯音分別姓黃及姓鄭。
原告表示她是恒生銀行的四十年客戶,○三年初在該銀行開設理財戶口時,認識了黃、鄭兩人,由兩人處理她的投資事務。兩人在○七年中轉職到被告工作,原告因信任兩人,便隨兩人轉到被告開戶,並將名下資產轉到被告的戶口。這批資產除現金外,還包括逾十種藍籌股票,其中包括文華東方及已遷冊的怡和股票,估計總金額達二億六千萬元。
稱兩恒生職員跳槽招客
原告表示在開戶兩個月後接到黃來電,游說她購買累計股票期權合約。當時黃聲稱有關產品風險低,適合原告的投資目的。原告在黃的推薦下,便在○七年九月至○八年二月間,廿五次購買有關產品。
去年九月中股市暴跌,被告開始要求原告補倉,並將原告名下的股票出售以填補虧蝕。原告稱此時她才知悉,她開戶時簽署的英文文件,包括同意將其名下資產用作抵押品。另外被告在她沒提出要求下,自行向她提供一千五百多萬美元信貸額,以進行「孖展」買賣。原告更在不知情下,簽署承認自己是「專業投資者」,令她喪失證監條例的保護。
金融海嘯過後,原告的資產幾乎全部遭被告賣出抵債,以及作為提早終止合約的費用。直至去年十一月,被告還指原告欠它五百多萬美元,其後原告再賣掉剩下的資產,截至上周四,原告的戶口僅餘下一百六十三萬港元。
瑞銀及金管局拒絕評論
原告聲稱,黃、鄭兩人知道她的年紀與教育程度,又長年處理她的投資事宜,應知她從來不作高風險投資。但兩人卻隱瞞累計股票期權產品的性質與風險,又無建議她尋找獨立意見。當原告簽字開戶時,又沒有以中文向她解釋文件的性質,因黃、鄭兩人是以被告職員的身份行事,故被告要為兩人違反上述責任的行為負責。她現在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但並無在入稟狀列明金額。
瑞銀及金融管理局均指,因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故不便評論。金管局發言人補充,去年共收到七十一宗客戶投訴銀行不當銷售的個案,已將個案交證券法規執行組調查,現階段不會披露調查進展。
案件編號:HCA 166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