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欄提及,書展是文化創意產業中的其中一項,只是這一切都以書展既可推廣文化,亦能帶動就業的大前提下作定論的。如果書展欠缺商業誘因,或者是對文化推廣毫無幫助的話,書展只會成為紙老虎產業。
內地把文化歸類為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文化事業乃社會公益性質,主要任務是為社會提供精神產品,滿足人民對文化生活的多種權利;文化產業則涉及市場產權,簡單來說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牟利活動。如此界定,原因是市場很難兼顧賺錢與推動文化的使命,企業於此困惑之中,多以前者為優先。所以內地在有關政策上,既資助部分事業以達致推廣文化的目標,亦予民間營運部分文化事業、自負盈虧以作平衡。
香港政府要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立足點是好,但有沒有決心把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關係徹底釐清?現今本地不少文化藝術團體都有向香港藝術發展局申請資助,申請資助即涉及公益性質,這不免與市場經濟背道而馳。政府要發展文化產業,就有需要讓部分文化事業歸於市場,在此,政府的準備足夠嗎?有沒有預期局部的激烈反應?
有時候,公益性文化事業開創先河,牟利性文化產業收取利益;有時候,商業文化先創造了群眾需求,公共文化將經濟精緻層次和人文意義再推上一個台階。兩者固然密不可分,但釐清兩者之性質,正是推動產業化的首階段工作。歸根結柢,沒有背城借一的決心,任何一種產業市場也難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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