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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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債回購和稀泥 拆彈不成反招怨

雷曼迷債爆煲已十個幾月喇,苦主日日聲嘶力竭要求討回公道,遊行、抗議甚至死控,幾乎乜都做齊。卒之逼到銀行提出回購方案,大多數苦主可以取回六至七成本金,但有個條件,客戶接受和解之後,就要放棄繼續追究銀行嘅責任。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以為有水抽,即刻彈出嚟話回購方案為迷債投資者提供一個切實可行嘅解決途徑,彰顯咗證監會和金管局嘅監管能力,減少咗不必要嘅訴訟。唉,陳家強扮救世主亂噏廿四,難怪人哋叫佢做傻強啦!

咪以為求其有個和稀泥嘅回購方案就可以拆炸彈,當呢個方案一提出,即刻惹嚟雷曼苦主劣評如潮,好多人大嗌唔收貨。查實呢個回購方案唔單止冇彰顯證監會及金管局嘅監管能力,反而仲令人睇清楚呢個政府係幾咁廢!

正如雷曼苦主大聯盟召集人陳光譽話齋,呢個回購方案係「三無方案」——「無公開譴責、無點出結構性不良銷售問題、無百分百賠償」,佢一語中的,點出咗成個回購方案嘅問題所在。

事實上,消委會表示有幾宗個案接近訴訟階段,將會繼續跟進;而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嘅工作啱啱進行咗一半,亦會繼續傳召證監會官員解畫,證明事件仍然未解決啦!

咁就梗係啦,之前有證券公司同證監會達成協議,向客戶百分百回購迷債,因乜事其他投資者只可以攞番六至七成本金?而更離譜嘅係,喺呢個回購方案之下,被界定為專業或經驗投資者嘅客戶仲冇得賠添。「經驗投資者」嘅定義係乜呢?據講係喺同一間銀行進行過五次高風險交易,但點解規定五次呢?冇人管得到。好明顯,所謂經驗投資者嘅定義根本唔清唔楚,對苦主非常唔公平。

舉個例,有個苦主長期喺同一間銀行投資,最後被界定為經驗投資者,斗零都冇得賠。但另外有個喺幾間銀行分開投資嘅苦主就有得賠,同人唔同命,叫苦主條氣點順吖?

更大嘅問題係,到底家陣雷曼迷債抵押品嘅價值仲有幾多,苦主都蒙在鼓裏,乜都唔知,究竟接唔接受回購,叫人點選擇呢?當局黑箱作業,搞咗個唔清唔楚嘅回購方案出嚟,就想叫苦主收貨,唔怪得被人指霸王硬上弓啦。

講到底,喺歐美國家,雷曼迷債呢類屬於高風險嘅金融衍生產品,只係賣畀有專業知識嘅機構投資者,但係香港就唔同嘞,包裝成低風險嘅債券,推銷對象竟然係老弱婦孺,擺到明係有關部門嘅金融監管出咗問題啦。

所以呢,對無辜嘅苦主作出賠償固然重要,但計功夫茶話齋,最重要係無論苦主接唔接受回購都好,當局都要繼續調查到水落石出,一定要對違規嘅銷售行為追究到底,仲要向失職官員問責。否則,香港嘅法治精神仲使要嘅?法治都死埋咯,呢個所謂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實瓜直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