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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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警長打甩非禮女下屬罪

本文重點
【本報訊】水警特遣隊警長被指在反走私監察行動中,藉扮情侶乘機非禮女下屬,去年於裁判法院被判罪成,遭判囚三個月。他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並於昨日獲判得直,撤銷定罪。

現年四十五歲的上訴人王耀華,去年被定罪時已在警隊任職廿五年。他被控在去年三月五日,在西貢黃石碼頭非禮一名廿三歲女警員。

反走私扮情侶

證供指他在三月四日晚,帶領兩女一男警員到黃石碼頭,假扮露營監視水路走私。控方指他起初與女事主假扮情侶,已對女事主毛手毛腳。後來他和女事主共用一個營幕,女事主先睡覺,他則繼續監視。

控方指他藉跟女事主說話為名偷吻女事主,並將下身壓向女事主臀部。

上訴人於今年五月,向原訟庭申請推翻定罪。暫委法官杜麗冰押後至昨日宣判,判王上訴得直。法官指出,證供顯示原先上司安排他們四人,男女各佔一個營幕,但是,後來另一名女警員自行搬到另一個營房,上訴人才和女事主共用一營。

不過原審裁判官在衡量證供時,卻錯誤理解證供,指上訴人指示女警調營。此錯誤令人覺得,裁判官對上訴人的居心作出不當的推斷。

此外,女事主在案發後,曾先後將事情告訴同僚和上司,但均無提及被上訴人壓臀,到報案落口供時此說才出現。

而之前被告對女事主摸手攬腰,也可解釋為扮情侶的動作。綜合上述理由,法官認為原審的定罪並不穩當,應予撤銷。

案件編號:HCMA 76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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