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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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之行:挑戰特權法影響深遠

立法會運用特權法調查梁展文事件,受到法律挑戰,被迫暫停傳召新世界集團的鄭家純及梁志堅。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張舉能雖然質疑鄭梁二人申請司法覆核的部分理據,但認為案件涉及非常重要的憲制問題,確有合理爭辯之處,同意排期聆訊。

挑戰立法會一方的理據,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的傳召權力應屬於整個立法會而非個別委員會,因此現時的專責委員會並無合法權力傳召任何人作供。換言之,專責委員會以特權法為基礎,其法理依據備受質疑。

一旦法院認同上述理據,影響面將相當之大。回歸之後,立法會曾先後引用特權法調查新機場開幕大混亂事件、公屋短樁案以及沙士亂港事件,而刻下進行之中的雷曼迷債調查與梁展文事件的聆訊,更會直接受到連串挑戰,不排除有人會作出翻案之舉。

究竟特權法是否違反《基本法》,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這也是第一次有人提請法院作出裁決,事關重大,影響深遠。一九八五年通過的特權法(全名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是立法會的尚方寶劍,可依法傳召包括港督在內的香港任何一位公民,否則會被控以藐視立法會之罪。

特權法是否違憲,是一個嚴肅的憲制性問題。特權法提高了立法會挑戰行政機關的地位,當年被北京視之為不利行政主導體制的政治陰謀。不過,代表立法會的大律師指出,要是特權法違憲,人大常委會回歸伊始,是一定不予採納。

今次法院接納司法覆核,有助釐清《基本法》賦予立法會固有權力的範圍有多大,具體運用的方式及其可能的自然延伸可作何理解。畢竟動輒要有過半數議員同意才能傳召證人,既不合理,也不現實。

無論如何,立法會專責委員會的聆訊受到史無前例的挑戰,立法會的權威與尊嚴多少受到損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取態謹慎,避免作出不必要的越權之舉,破壞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的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