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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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罵由我:推銷手法要規管

一位失業人士懷疑被收費電視公司用無良推銷手法欺騙,要求取消合約不果,不堪收數公司騷擾,以死抗爭,這種人間悲劇在香港法治之區發生,令人心寒。

一間具雄厚基礎的大公司,理應重視消費者利益,因為與消費者的良好關係,是這公司商譽的重要部分。電視台被指出動六名推銷員去對付一個貧困長者,其架勢相當於挾持,又威脅不安裝收費電視就看不到免費電視,等於要脅剝奪老人起碼的娛樂。如此軟硬兼施之下,獲得一紙合約,然後又以合約條文來繼續挾持用戶,這種經商手法令人齒冷。

一個可憐弱者,如何對付財大氣粗的大公司?被騙上當,一則無助,二則難免自責,再加上貧病交加,了無生趣,只好以死抗爭。收費電視公司不良推銷手法路人皆知,此後要再游說更多客戶加入,看來更不容易了。如此的商譽損失,比起假定能賺來的數百一千,這筆帳如何算?

當然,有人會說合約是自願簽署的,但對一些文化水平不高、生活能力較低的市民來說,本來保護自己的能力就不足,再加上真假難辨的說詞,誆騙與威脅雙管齊下,在他們很有限的生活費用中,再被敲詐一點油水。這樣的公司即使業績輝煌,也不值得驕傲。

更主要的是,政府對不良營商手法並沒有作嚴格的規管,香港固然是自由社會,但自由的前提不是損害他人利益。以不良推銷手法來賺錢,把一個手無寸鐵的小市民推向絕路,這樣的「自由」,難道不應該規管嗎?

求助無門,公理何在?死者有此一問,政府如何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