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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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蔣麗莉要求案件交高院審

本文重點
【本報訊】上市公司太平洋興業前主席蔣麗莉,不滿律政司將控告她詐騙一案交由區域法院審理,昨日在高院提出上訴,要求將該案轉往高等法院交由陪審團審理。她代表律師指,現行法例將選擇審訊地點交由律政司決定是牴觸《基本法》。

指律政司越權

申請人蔣麗莉的代表律師昨陳詞指,高院和區院雖然都能給予刑事案被告,獲公平審訊的機會,但兩個法院的入罪率可能有所不同。假設高院入罪率有八成半,而區院入罪率有九成七,在被告一方看來便有分別。律師續指司法機構與行政機構應是分家的,為案件選擇審訊地點是司法機構的職權範圍,但《裁判官條例》卻將決定權交給律政司,是容許律政司僭越司法機構的職權,有關法例牴觸《基本法》。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V 55&15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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